第三类◆◆★★◆:获得★★■★■◆“岳阳市名牌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商标”称号的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领导小组撤销该项奖励,追回奖金,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引进第一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第二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奖金应直接发放到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类: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
第十三条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奖励办开展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申报和评奖等工作。
第十条名牌产品区级奖励对象的评选◆■■★■,由奖励办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选名单,提请奖励领导小组复审决定。
第九条企业申请区级奖励,应自获得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奖励办提出■★◆■◆。
第五条获得第一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第二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第三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一条为推动品牌发展战略■★,加快质量兴区步伐,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岳政办发〔2014〕2号)和《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类: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成立区名牌产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奖励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质监分局、财政局、发改局、招商合作局、安监办、工商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区质监分局◆★■★◆,与质量兴区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七条对引进、指导、帮助企业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主管部门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获第一类新注册名牌产品的,每项奖励主管部门单位1万元;获第二类新注册名牌产品的,每项奖励主管部门单位0.5万元;获第三类新注册名牌产品的■◆★■★◆,每项奖励主管部门单位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