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预期用途不涉及《公告》规定的情形,而是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促进精华吸收★★、皮肤表面清洁、温热按摩、物理按摩★★■◆★■、肌肤放松◆■■★■◆、去除角质◆◆★★”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记者 孟刚)
对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如产品还具备其他功能(如微电流刺激、超声治疗、强脉冲光治疗、冷敷等)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该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例如,具备射频皮肤治疗和强脉冲光脱毛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功能★■◆,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功能,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子目录、一级产品类别“07高频治疗设备■★◆◆★”中二级产品类别“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国家药监局明确,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进行综合判定◆◆◆◆■★,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
根据《公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预期“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符合《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指出,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预期用于■★★◆■“淡化皱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等的射频美容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